印发连州市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
免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市各单位:
《连州市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免费实施方案》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民政局反映。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8日
连州市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
免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政策”的要求,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殡葬权益,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5〕37号)推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供给,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
二、保障范围
(一)免费对象
下列人员死亡并在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事宜的,可享受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1、具有连州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含异地火化的);
2、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3、非户籍地常住居民,在本市有房产证明或参加连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常住居民;
4、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人认领遗体。
(二)免费项目
1、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
2、遗体消毒(每具);
3、遗体存放(不超过三天);
4、遗体告别厅租用(小型告别厅);
5、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
6、骨灰寄存(不少于1年或树葬);
7、骨灰(盒)盅(简易标准型)。
上述所列免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其费用按照本市物价主管部门收费标准(连价函[2012]1号)核定,免除费用(包干)1000元/具。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免费对象的城乡居民,丧事经办人凭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到市殡仪馆领取《连州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并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免费项目,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1、丧事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2、逝者生前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3、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院抚养的儿童出具医院、公安、民政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4、非户籍地居民由辖区居委会出具居住证明,相应提供本市房产、居民医疗保险等证明一式三份;
5、无人认领遗体,死者身份由公安机关负责核实确认,并出具同意火化证明;发生地的镇(乡)民政办填写《申请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遗体由市殡仪馆进行火化处理。
(二)丧事经办人在市殡仪馆内发生的殡葬服务费用超出规定的基本服务标准项目费用自行承担。
(三)连州户籍逝者在异地死亡并在外地办理遗体火化的,丧事经办人凭外地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镇(乡)民政办填写《申请表》,提供个人银行存折复印件,按我市殡仪馆免除费用标准,报销其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本市户籍人员在异地死亡且在异地已享受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的,不再予以报销。
四、经费渠道
全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经费由市财政负责解决并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按规定予以落实。其中,五保户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按现行财政经费渠道解决;城乡低保对象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按现行财政经费渠道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中统一安排,维持省、市、县各级低保费用的承担比例;优抚对象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纳入财政优抚经费中安排。
五、经费结算
(一)在本市殡仪馆进行遗体火化的,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及无人认领遗体处理费用先由市殡仪馆垫付,按月结算,市殡仪馆应按时填写《连州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汇总表》(以下简称《费用结算汇总表)》并附《申请表》复印件送市民政局审核,由填报单位、市民政局在《费用结算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市财政局审定后,由市财政局于次月15日前将资金直接拨付市殡仪馆。
(二)在异地死亡并就地进行遗体火化的,户籍所在地镇(乡)民政办将免除对象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填报,经市民政局审查确认并核定免除数额,报市财政局审定。市财政局将免费资金通过银行直接拨付给申请人。
六、管理监督
市民政局、财政局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财政部门落实免除殡葬基本服务经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民政部门要健全制度,规范操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殡仪馆要认真执行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政策,严格把关;免除殡葬基本服务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单位和个人采用欺骗手段、贪污、挪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经费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实施方案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9月1日起实行。
2011年10月9日连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连州市低收入群体免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连府办[2011]85号)同时废止。